住戶整合
都更遇到釘子戶怎麼辦?北市代拆實例:開了2次協調會、17次親訪,最後還是拆了
2026 年 11 月 2 日 發布・2026 年 11 月 2 日 更新
「只剩一戶不搬」是都更最常見的結局之一
都更是多數決,但總有人不同意。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訂有「代為拆除」機制。臺北市都發局長在工商時報報導中強調:「代拆是最後手段,市府目標一直是居中協調,而非拆房子。」
我們用兩個 2025 年的北市案例,看看實際會發生什麼。
案例一:中山吉林段——協調到最後仍代拆
依 ETtoday 報導:
- 位於民生東路一段,更新前是 52 年老公寓
- 原有 33 位所有權人,2024 年除 1 人外都已搬離
- 更新後規劃 78 戶住宅、15 戶商業單元
- 代拆前,市府召開 2 次公辦協調會、3 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,17 次現場親訪
- 仍無共識,市府在 2025 年 3 月 27 日執行代拆
案例二:士林忠勇新村——法院調解出店面
依工商時報報導:
- 1959 年興建、屋齡超過 50 年,更新後為地上 12 層、地下 3 層
- 2020 年核定,仍有 1 戶 3 人不同意,並提起行政訴訟
- 實施者 2024 年 9 月申請代拆
- 經最高行政法院 3 次調解庭,2025 年 2 月市府、實施者與未搬遷戶三方達成共識:實施者配給店面,並調整建築設計,再送市府審議

北市代拆數字
報導提到,市長任內共有 11 案都更代拆申請,7 案完成溝通協調、4 案仍在協調中。
代拆程序大致怎麼走?
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,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的建物,由實施者依公告的權利變換計畫通知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限期 30 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;屆期不拆的,先由實施者代為之,或由實施者請求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。實施者代拆前,應就期日、方式、安置等事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協調;協調不成才請求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受理後還要再行協調,再協調不成才訂期限拆除。若屬經認定的海砂屋或耐震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物,則可準用建築法第 81 條程序,不適用上述協調規定。整個過程中,不同意戶仍可以透過行政救濟表達意見,忠勇新村案就是在訴訟程序中達成和解的例子。對於多數已搬遷的住戶來說,了解這套程序,也比較能理解為什麼代拆需要時間。
給兩邊的建議
給多數同意戶與實施者
- 及早、反覆、有紀錄地溝通;不要讓少數人覺得「被排除」
- 分配條件、估價依據要透明
給不同意戶
- 都更處長官提到,有些不同意戶始終不出席協調,最後由他人代抽、無法換到想要的戶位。出席、表達、爭取,比缺席更能保障自己
- 對計畫內容有疑義,可在公展、聽證程序表達意見
延伸閱讀:〈都更同意比例全解析〉、〈第一次住戶說明會怎麼開〉。想先盤點社區整合難度,可做都更自評問卷。
最後更新:2026 年 11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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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都更可以強制拆除不同意戶嗎?
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訂有代為拆除機制,但須經協調等程序。臺北市都發局表示代拆是最後手段,市府目標是居中協調。
中山吉林段案經過哪些程序?
依報導,代拆前市府召開2次公辦協調會、3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,並17次現場親訪不願搬遷戶,仍無共識後執行代拆。
不同意戶一定只能被拆嗎?
不一定。士林忠勇新村案經最高行政法院3次調解庭,2025年2月三方達成共識,實施者配給店面予未搬遷戶並調整設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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