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都市更新制度法律指南
頻道:徐維宏律師的頻道 · · 7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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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介紹
都市更新制度設立的宗旨,主要在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、復甦都市機能、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,進而增進公共利益。茲簡介如下:
一、都市更新之同意比例門檻
依據《都市更新條例》相關規定,針對不同劃定方式,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(包含「人數」及「面積」)的同意比例門檻有所不同:
1.公辦都更(依第12條規定辦理):人數及面積均須超過 1/2(50%)。若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的 1/2,則可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。
2.迅行劃定地區(依第7條規定):人數及面積均須超過 1/2(50%)。
3.政府劃定更新地區內(依第6條規定):人數及面積均須超過 3/4(75%)。
4.自行劃定更新單元(依第23條規定):人數及面積均須超過 4/5(80%)。
例外規定:若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 9/10(90%) 同意時,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。
二、都市更新實施主體
都市更新的實施者(即推動並執行都更事業的主體),依據法規可為政府機關(構)、專責法人或機構、都市更新會,以及都市更新事業機構。實務上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導向:
政府主導:
1.自辦實施:由政府機關自行主導實施。
2.公開甄選委託實施:政府透過公開評選程序,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(如建商)為實施者,屬於公私合作模式。
3.同意實施:同意由其他機關或機構主導實施。
民間主導:
1.自辦組織更新團體: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「都市更新會」來實施(地主主導)。
2.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:地主委託專業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(如建設公司)擔任實施者(建商主導)。
三、都市更新之處理方式
依據《都市更新條例》第4條規定,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(且可涵蓋兩種以上方式合併辦理):
1.重建: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,重新建築,安置住戶,改進區內公共設施,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。
2.整建:指改建、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,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。
3.維護: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,改進區內公共設施,以保持其良好狀況。





